2012年,杨某驾驶摩托车,行驶到洪泽县三河镇粮站对面路口处,与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发生相撞,造成宋某受伤。因肇事方、受害人无力支付抢救费用,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为伤者垫付了10300.91元。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
在基金追偿过程中,经走访了解,杨某视力残疾三级,无法务工没有收入,因家庭困难,生活难以维系其妻子曾喝农药自杀未遂,现需要长期吃药,无力偿还垫付款。淮安路救办洪泽网点专员在了解情况后,按照救助基金相关政策,帮其申请办理了核销手续,减免了这笔垫付款。
作为江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的基层一线人员,我们必须发挥和弘扬杨根思“三个不相信”精神,以人民为中心,设身处地为受害者排忧解困,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受困家庭中,为构建幸福淮安贡献力量。